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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甘肅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甘人防辦發(fā)〔2020〕89號 各市(州)人民防空辦公室、蘭州新區(qū)人民防空辦公室: 為進一步加強人防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評審專家的監(jiān)督管理,提高評審質量,確保評審活動公平、公正,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甘肅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現(xiàn)印發(fā)你們,望遵照執(zhí)行。 甘肅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0年11月5日 甘肅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人防工程建設項目評審專家監(jiān)督管理,健全專家評審制度,保證評審活動公平、公正,提高評審質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評審專家入庫及專家?guī)斓慕M建、使用、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評審專家?guī)煊墒∪嗣穹揽罩鞴懿块T建立,專家?guī)熘饕山ㄖ、結構、給排水、電氣、暖通、造價等專業(yè)專家及監(jiān)理工程師組成。 第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項目評審專家,應從甘肅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專家?guī)熘谐槿 ?/p> 第五條 人防評審專家?guī)鞈斁邆湎铝袟l件: (一)專家總數(shù)不得少于200人; (二)滿足評審需要的專業(yè)分類; (三)滿足異地抽取條件; 。ㄋ模┯胸撠熑粘>S護管理的專門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人防評審專家?guī)烊藛T入庫程序如下: (一)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發(fā)布征集專家的公告; (二)個人報名或單位推薦; 。ㄈ┦∪嗣穹揽罩鞴懿块T組織審核; 。ㄋ模┤脒x專家公示。 第七條 入選評審專家?guī)斓膶<遥仨毦邆淙缦聴l件: 。ㄒ唬⿷哂辛己玫穆殬I(yè)道德,嚴謹?shù)墓ぷ髯黠L,客觀公正的工作態(tài)度;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ǘ┚哂休^高的業(yè)務素質,豐富的實踐能力,熟悉人防工程建設相關法規(guī)、政策、標準規(guī)范及相關程序;從事或參與過人防工程項目建設、決策、方案評審、設計、咨詢等工作; 。ㄈ┚哂薪ㄖ⒔Y構、電氣、給排水、暖通、造價、規(guī)劃、防護、監(jiān)理等高級以上職稱; 。ㄋ模┠挲g一般不超過65歲,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自愿承擔相關工作。兩院院士和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不受年齡限制。參與過國家重點科研項目以及行業(yè)帶頭人,年齡放寬至70周歲; 。ㄎ澹]有違法犯罪等不良記錄。 第八條 專家入選專家?guī),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采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個人申請書或單位推薦書應當存檔備查。 第九條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為每位入選專家建立檔案,詳細記載評審專家評審的具體項目。 第十條 評審專家因身體健康、業(yè)務能力及信譽等原因不能勝任評審工作的,停止擔任評審工作,并從評審專家?guī)熘幸瞥?/p> 第十一條 專家?guī)烀績赡暾{整更新1次,對違反本辦法的專家進行除名。更新時按照總數(shù)的30%名額發(fā)布征集公告,按照程序進行補充,并對調整結果進行公布。 第十二條 專家名錄內人員每年進行1次相關信息維護,及時變更人員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指揮所項目和重點人防工程建設項目評審專家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確定,其他項目評審專家由委托的評審機構從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聘請,擔任評審組組長; 。ǘ┮婪▽υu審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ㄈ┙邮軈⒓釉u審活動的勞務報酬; 。ㄋ模⿷敾乇艿模瑧鲃犹岢龌乇; 。ㄎ澹┓伞⑿姓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透露與評審工作相關的情況; 。ǘ┛陀^公正地進行評審; (三)協(xié)助、配合有關行政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ㄋ模┓、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與參加評審活動時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ㄒ唬﹨⒓釉u審活動前三年內,與被評審方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jiān)事,或者是被評審方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與被評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ㄈ┡c被評審方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擔任評審專家的資格,并予以公告: 。ㄒ唬┦帐芾﹃P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ǘ┎荒芸陀^公正履行職責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審活動的; 。ㄋ模┟髦獞敾乇軈s不主動回避; 。ㄎ澹┬孤对u審活動有關情況且情形嚴重; 。┢渌伞⒎ㄒ(guī)規(guī)定的情形。 由前款規(guī)定情形,違法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